商丘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鼓励在校本科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学科竞赛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本科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本科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为了配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积极推行创新实践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Ⅰ类学分之外,还应通过参加创新实践活动获取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Ⅱ类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其学分数控制在10学分以下,其中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实践获得2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出台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
第四条 教务处是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的主管单位,负责创新实践学分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是创新实践学分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学院成立创新实践学分认证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学分认证及登记工作。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研究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研究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与教学、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学院、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学院、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和各学院认定的实践学分。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研究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2)。
第八条“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3)。
第九条 其他受到国家、省、学校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不重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3月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见附件4),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确认后,由各学院统一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实践学分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在成绩登记表上,应明确记载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类型(如:研究学分、技能学分或实践学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实践学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学分可以替代任意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2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实践学分至少获得2学分,最高10学分,超出10学分者仍按10学分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附表1 研究学分项目和分值
附表2 技能学分项目和分值
附表3 实践学分项目和分值
附件4 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附件5 创新实践学分汇总表